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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系我国知名演员,主演、参演多部影视剧,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因职业影响力具备相应商业价值。
某茶公司为散装茶叶生产商,曾向某优公司销售散装茶叶共计3473kg,销售额达789520元。某优公司负责案涉茶叶产品的包装设计与编码备案,在未取得陈某某许可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照片批量印刷在1100余盒茶叶外包装及手提袋上,并使用某艾公司免费提供的商标,通过该产品获总毛利润42000元。某艾公司为案涉商标所有者,未对商标使用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吴某某经营三家线上店铺,从某优公司购入侵权产品做销售,共计获利6838.57元,且其声称对侵权事宜不知情。
陈某某认为,上述四方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构成肖像权侵权,严重损害其商业经济价值与名誉,遂将原材料供应商某茶公司、生产厂商某优公司、商标方某艾公司及销售商吴某某一并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要求各方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案涉四方均否认自身责任:某茶公司辩称,仅提供散装茶叶,未参与分装、包装及宣传,散装茶叶原包装不含陈某某有关信息,不应担责。某优公司声称经营合法,持有肖像使用授权书及合同,不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某艾公司主张侵权事件与己无关,仅为某优公司免费提供商标使用,未参与其他经营环节。吴某某以主观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称对产品包装的侵权问题并不知晓。
受理该案后,法官结合原告知名度、各被告经营获利状况及相关法律条文等,对案情、法理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阐释。承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在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时,一般应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应当承担对应侵权责任。
针对某茶公司“仅提供散装茶叶,未参与包装宣传,不应担责”的辩称,某优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某茶公司知晓产品包装设计情况,却未就肖像使用授权事宜进行询问或提出异议,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同时,其供应的散装茶叶因侵权包装间接提升销量并获利,与侵权结果存在直接关联,已构成侵权。
针对某优公司“持有授权书及合同,经营合法无侵权”的辩称,经核查,其提供的授权书及合同存在倒签情形且有效期已过期,无法证明获得陈某某肖像使用授权。作为包装设计者与产品供应商,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侵权范围涵盖生产、设计、供应全环节,系本案主要侵权方,应承担核心侵权责任。
针对某艾公司“仅免费提供商标,侵权与己无关”的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权利人负有谨慎使用管理义务。其随意将商标授权用于侵权产品,导致花了钱的人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助推侵权结果扩大,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吴某某“主观不知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辩称,无明确证据证明其存在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其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获取了利益,该行为违背法律公平原则,即便不知情,仍需在自身获利范围内承担对应侵权责任。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方法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系我国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因职业影响力具备显著商业化使用价值,受法律明确保护。某茶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知晓产品包装含陈某某肖像却未尽授权审查义务,且因侵权包装间接获利;某优公司作为包装设计者与产品供应商,在未获授权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陈某某肖像用于产品包装,系主要侵权方;某艾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未履行商标审慎管理义务,放任商标与侵权肖像结合使用,加强侵权后果;吴某某作为销售商,通过销售侵权产品客观获利。四方行为均构成对陈某某肖像权的侵害,理应承担对应侵权责任。
某茶公司、某优公司、某艾公司分别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4万元(共计12万元),且三方互负连带责任;吴某某在获利范围内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6838.57元(三家公司对该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四方共同连带承担陈某某合理维权费用3743元;四方立马停止宣传、销售侵权产品;
某茶公司、某优公司、某艾公司在《人民法院报》显著位置就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一事发布致歉声明,吴某某在其经营的三家线上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同款致歉声明。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无论是将肖像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还是线上店铺展示,没有经过授权均构成侵权。若侵犯权利的行为同时泄露个人隐私信息,还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并主张经济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肖像权不仅是名人、明星的权益,更是所有自然人的重要权利。演员陈某某被侵权案留下的不仅是赔偿的数字,更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企业经营中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必须与肖像权人签署合法协议,明确使用范围与期限,切勿抱有“零成本代言”的侥幸心理。若自身肖像权受侵害,应及时收集保存聊天记录、侵权产品、销售数据等证据,用法律捍卫合法权益。唯有共塑诚信环境,方能避免“零成本”沦为“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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