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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6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建议(试行)的通知》(岚综委办〔2017〕9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岚综管办〔2021〕113号)等文件精神,区财金局和区社会事业局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6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建议(试行)的通知》(岚综委办〔2017〕9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岚综管办〔2021〕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原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等。
1.疾病预防控制。氟骨症、饮水型氟中毒、碘缺乏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等地方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 防控,鼠疫防治,丝虫病、血吸虫病、痢疾、军团病伤寒、感染性腹泻、出血热、钩体热、乙脑、病媒生物、消毒质量等省级重点疾病防控;疫苗异常反应补偿及冷链设备更新维护,登革热、霍乱等输入性传染病突发疫情处置等省级重大疾病防治。
2.妇幼健康服务。孕妇产前筛查诊断;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为主的妇女病筛查;地中海贫血防控;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供计生药具、计生避孕节育手术等基本避孕服务;省级妇幼健康监测;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降低出生缺陷的干预防治;妇幼健康综合管理等。
3.食品安全。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评估、核电站周边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区域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备案;营养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营养宣传等营养健康相关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能力提升等。
4.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日常监督、双随机监督、案件查处、监督员培训考试等;涉水、消毒等健康相关这类的产品检测;临床质量控制、预防接种等监督监测;卫生监督信息化、执法设备、监测仪器设施配备;卫生监督规范化建设等。
5.卫生应急。卫生应急队伍能力提升;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应急装备更新与运行维护、演练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等。
6.职业病防治。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等。
7.健康素养促进与控烟履约。健康县(区)建设、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戒烟门诊服务建设、省级居民健康素养监测、省级烟草流行监测、健康教育专业技能提升、健康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和健康传播等。
8.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老年人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安宁疗护、老年人心理关爱、健康家庭行动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依照国家、省相应的服务规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一)区财政金融局结合我区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经费,按省级要求标准支持落实实验区基本公共卫生任务。
(三)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金融局、区社会事业局共同管理,区财政金融局、区社会事业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金融局会同区社会事业局建立完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审核区社会事业局编制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指导区社会事业局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社会事业局做好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建立完整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任务安排,负责实验区项目组织和实施、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在完成省卫健委、财政部门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和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合理确定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各项服务的数量及标准,原则上不可以高于省级标准。区内标准确需高于省级标准时,事先需按规定经区管委会同意,并按程序上报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备案后执行,高出省级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一)原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当年度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根据各乡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非流动人口数量,国家、省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因素进行预分配补助。次年根据各明细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补助标准及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调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结算资金=∑(各明细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奖惩-预分配补助。
(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当年度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和绩效因素等进行预分配补助。次年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补助标准和绩效因素进行结算调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结算资金=某项公共卫生服务实际完成数*补助标准-预分配补助。
第十条区财政金融局应依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区财政金融局、区社会事业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卫健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安排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区财政金融局收到省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没有错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察觉缺陷,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区社会事业局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区财政金融局和上级卫健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无服务能力的,可由卫健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向平潭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拨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应用限制范围如下:
(一)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
(二)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患者药物治疗等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监测、调查、技术指导、督导、宣传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
第十三条区社会事业局要积极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金使用的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制度执行。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区社会事业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做“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第十七条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区社会事业局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金融局将在区社会事业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需求适时进行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是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条区社会事业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岚财金〔201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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